欧盟事先知情同意条例(PIC) -附件I和附件V

《事先知情同意条例》(The Prior Informed Consent Regulation,简称PIC)是《鹿特丹公约》在欧盟范围内的具体实施,规范了欧盟和第三国之间进出口有害化学品的行为,规定欧盟境内特定的有害化学品必须履行出口通报的义务。条例于2014年3月1日生效。

PIC收录两个重要的目录,分别是附件I和附件V。其中,附件V是欧盟完全出口禁止的物质清单,这些目前都已经停产。附件V第1部分属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第2部分是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外禁止出口和使用的物质。

附件I就是需出口前事先通报的物质清单,根据物质的具体危害程度,又细分为3个子目录,其义务分别为:

► 列入附件I part 1的物质,欧盟境内的出口商必须在向目的国出口35天前向所在成员国通报,成员国主管部门在进行完整性审核后提交给ECHA,由ECHA转给目的国的主管部门。

► 列入附件I part 2的物质,除了出口前通报外,在出口前还必须获得接受国的声明,即明确同意的附加要求。

► 列入附件I part 3的物质,除在《鹿特丹公约》的PIC通报中公布进口应对、符合特定标准的情况外,还须遵守出口通报要求和获得明确同意。

 

出口通报内容

  • 出口物质、混合物或物品的身份,如EC号、CAS号和化学名称
  • 出口信息,如原产国、目的国、预计每年首次出口日期、估计出口量、在目的国的预期用途、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 应采取的预防措施信息
  • 理化特性、毒理学、生态毒理学特性概况
  • 该化学品在欧盟的用途
  • 监管限制及原因概述

 

出口通报时间表

  • 出口到期前35天:出口商必须通知其所在成员国的指定政府主管部门
  • 出口前25天:指定的政府主管部门证实通报并将其转发给ECHA
  • 出口前15天:ECHA将通报发送给进口国的非欧盟指定国家主管部门

 

相关管控法规和指南文件

《关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欧盟PIC条例(EU) No 649/2012实施指南》
《欧盟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
《鹿特丹公约》

 

监管部门

►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
► 欧盟委员会
► 欧盟成员国指定的国家机构

 

豁免范围

  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2. 放射性材料
  3. 废弃物
  4. 化学武器
  5.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6. 饲料
  7. 转基因生物
  8. 专卖药品和非消毒剂、杀虫剂的兽药BOB最新版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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