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物质的组分、添加剂和杂质无需单独通报,即使它们具有危险性并导致该物质被分类。这是因为根据欧盟CLP法规第2条第7款对“物质”的定义(“物质”是指自然状态或通过任何制造过程获得的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包括为保持其稳定性而必要的任何添加剂,以及所用工艺产生的任何杂质,但可分离且不影响物质稳定性或改变其成分的任何溶剂除外),这些成分已被包含在物质的定义范围内。然而,若这些杂质、添加剂或组分本身作为独立物质进行市场销售,则当然需要另行通报。
附件:《欧盟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
来源:ECHA
工具:GHS分类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