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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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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分类和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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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制造商或进口商是否必须通报欧盟CLP法规附件VI中列出的物质?
A

是的,必须进行通报;根据欧盟CLP法规第40条规定,凡投放欧盟市场的附件VI所列物质均须进行通报。当附件VI对某个危险类别或细分进行了统一分类时,通报者必须使用该分类进行物质通报。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附件VI中列有最低分类的物质,如果通报者掌握进一步信息表明更严重的危险类别更为合适,则必须进行更严重的分类。

对于欧盟CLP法规附件VI中列出的物质,在未统一分类的危险类别或细分方面,制造商或进口商应自行对该物质进行分类,并根据欧盟CLP法规第4(3)条,将其分类和标签结果提交至分类与标签名录(C&L)的通报中。若其认定该物质在这些危险类别或细分中不应进行分类,则应根据CLP法规第40(1)(d)条说明理由。

如果通报者提议对某种物质采用与分类与标签名录(C&L)中已由其他相关方提交的分类和标签不同的非统一分类和标签,则通报者必须在其向分类与标签名录(C&L)提交的通报中为其分类提供理由。

附件:《欧盟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

       

来源:ECHA

工具:GHS分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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