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简介
中国环境保护部2010年1月发布第7号令,即修订版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此法规于2010年10月正式施行。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进口前必须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此法规与欧盟REACH法规有很多相似点。
2020年4月29日,生态环保部发布了最新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12号令),并自2021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将同时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企业应采取的应对策略等,请见bobsport登录界面 集团技术团队专家分析——《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前后重点内容对比解析
申报范围
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下,凡未列入IECSC《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为新化学物质。(点击查询)申报人需对未列入《名录》的新化学物质需履行申报义务,对于配制品中含有的新化学物质和物品中有意释放的新化学物质也在申报之列。生产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BOB最新版下载地址 的原料或中间体,属于新化学物质的,也需要进行通报。已列入《名录》但规定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需办理新用途登记。
申报主体
- 拟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的国内注册人;
- 拟从事新化学物质进口的国内注册人;
- 拟办理新用途登记或将已有其他法律法规管理的制成品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注册人;
- 拟向中国出口新化学物质的境外厂商。
注:申报人是境内申报人时, 可以直接或委托他人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申报人是境外申报人时,应委托国内注册机构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
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型
按照物质性质及吨位的不同,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型可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三类。
申报类型 |
适用范围 |
常规登记 |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进口量在10吨以上的,需办理常规登记。 |
简易登记 |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吨的,需办理简易登记。 |
备案 |
(一)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足1吨的; (二)新化学物质单体或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 (三)属于低关注聚合物; 需办理备案。 |
新化学物质申报流程

企业申报后义务
申报类型 |
企业申报后义务 |
常规登记 |
1、向下游用户传递信息,包括登记证号、申请用途、危害特性及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 2、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制度; 3、资料至少保存10年; 4、公开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5、提交首次活动情况报告; 6、报告上一年度新化学物质的情况(若登记证上载明需提交); 7、报告新的危害或风险信息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环境风险; 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
简易登记 |
1、向下游用户传递信息,包括登记证号、申请用途、危害特性及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 2、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制度; 3、资料至少保存10年; 4、提交首次活动情况报告; 5、报告新的危害或风险信息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环境风险; 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
备案 |
1、向下游用户传递信息,包括备案回执号、申请用途、危害特性及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 2、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制度; 3、资料至少保存3年; 4、报告新的危害或风险信息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环境风险; 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
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向环境排放情况,以及新发现的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等,对环境风险可能持续增加的新化学物质,可以要求相关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进一步提交相关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环境暴露数据信息,根据收到的相关信息和组织评审的结果,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相应的登记证。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首次活动情况、年度报告等信息通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通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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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下载:
1、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待发布)
3、新化学物质常规申请表及填写指南(待发布)
4、新化学物质简易申请表及填写指南(待发布)
5、新化学物质备案表及填写指南(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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