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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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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开2025年第15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证审批结果
2025-11-03
生态环境部公开2025年第15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变更审批结果
2025-11-03
中国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4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
2025-10-31
生态环境部公开2025年第9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审批结果
2025-10-30
GB 14778-2025 安全色光通用规则全文发布
2025-10-29
2026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出炉!
2025-10-27
MH/T 1083-2025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及评价技术规范全文发布
2025-10-24
政策法规/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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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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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硅橡胶材料及制品》(GB 4806.16-2025)解读文件
2025-09-29
一文读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涂料及涂层》(GB 4806.10-2025)
2025-09-29
生态环境部解答《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
2025-09-28
生态环境部解答《工业领域氧化亚氮排放控制行动方案》
2025-09-02
图解《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
2025-08-27
官方解读《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
2025-08-27
一文读懂《关于D-阿洛酮糖等20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5年第4号)
2025-07-03
Q&A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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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企业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频次要求怎么理解?
A
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想问下:比如我司现有30个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是指半年开展1项还是半年开展30项,谢谢! 答:您好,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2019),应急演练从演练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演练和单项演练,从演练形式上可分为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不同类型的预案演练可相互组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预案演练相关内容,是对演练频次的最低要求。你单位应正确理解演练的定义,按照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灵活采用不同形式,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如地方另有规定的,请参照执行。
Q
企业专项预案是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还是由主管负责人签发?
A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Q
必须由第三方安全咨询机构人员编制应急预案吗?
A
问:请问企业内的安全管理人员,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的,自己编写应急预案,再请专家评审不可以吗? 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对预案评审工作也做了详细规定。请贵单位根据规定执行预案编制。
Q
企业含有多个类型的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和电梯等等,每种类型特种设备每年都要做应急演练吗?
A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应急演练按照演练内容分为综合演练和单项演练,按照演练形式分为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不同类型的演练可相互组合。组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可结合实际灵活安排演练内容和形式。
Q
一旦某种物质已通报至分类与标签名录(C&L),生产商或进口商是否仍需对名录中已存在的同一物质进行通报?
A
是的,必须通报。每个将物质投放市场的法律实体都必须进行通报。不过,生产商或进口商也可选择以团体形式进行通报,即由一名通报人代表其他通报人通过REACH-IT系统提交通报,同时录入其他通报人的身份信息。 此外,若您使用REACH-IT在线工具提交申报且满足以下条件:a) 该物质已被其他制造商或进口商申报;b) 您认为系统显示的该物质配料与标签信息准确无误,则只需勾选“我同意”选项,申报文件的相关字段将自动填充。
Q
对于非统一分类,是否可以向分类与标签名录(C&L)通报一种与名录中已有同一物质条目不同的分类?
A
可以。在分类与标签名录(C&L)中,同一物质出现不同的分类可能有多种原因,例如杂质分布特征不同。在其他情况下,通报人或注册人可能由于在评估现有数据过程中存在解释差异,或在应用欧盟CLP分类规则时产生分歧,从而对同一物质得出不同的分类。 但根据欧盟CLP法规第41条规定,通报人和注册人应尽最大努力就同一物质达成统一条目,除非能提供合理依据(如杂质分布特征)说明分类差异的合理性。
Q
制造商或进口商是否必须通报欧盟CLP法规附件VI中列出的物质?
A
是的,必须进行通报;根据欧盟CLP法规第40条规定,凡投放欧盟市场的附件VI所列物质均须进行通报。当附件VI对某个危险类别或细分进行了统一分类时,通报者必须使用该分类进行物质通报。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附件VI中列有最低分类的物质,如果通报者掌握进一步信息表明更严重的危险类别更为合适,则必须进行更严重的分类。 对于欧盟CLP法规附件VI中列出的物质,在未统一分类的危险类别或细分方面,制造商或进口商应自行对该物质进行分类,并根据欧盟CLP法规第4(3)条,将其分类和标签结果提交至分类与标签名录(C&L)的通报中。若其认定该物质在这些危险类别或细分中不应进行分类,则应根据CLP法规第40(1)(d)条说明理由。 如果通报者提议对某种物质采用与分类与标签名录(C&L)中已由其他相关方提交的分类和标签不同的非统一分类和标签,则通报者必须在其向分类与标签名录(C&L)提交的通报中为其分类提供理由。
Q
欧盟CLP法规下做分类与标签名录(C&L)通报时,一家公司是否可以同时出现在多个制造商/进口商组别中?
A
可以。只要被通报的物质不同,一家公司就可能出现在多个通报人组别中。
Q
欧盟CLP法规下,向分类与标签名录(C&L)通报某种物质时,其组分、添加剂和杂质是否也需要单独通报?
A
不需要。物质的组分、添加剂和杂质无需单独通报,即使它们具有危险性并导致该物质被分类。这是因为根据欧盟CLP法规第2条第7款对“物质”的定义(“物质”是指自然状态或通过任何制造过程获得的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包括为保持其稳定性而必要的任何添加剂,以及所用工艺产生的任何杂质,但可分离且不影响物质稳定性或改变其成分的任何溶剂除外),这些成分已被包含在物质的定义范围内。然而,若这些杂质、添加剂或组分本身作为独立物质进行市场销售,则当然需要另行通报。
Q
欧盟CLP法规下,向分类与标签名录(C&L)提交通报时,是否需要提供分析信息(如HPLC数据、气相色谱图或分析方法说明)?
A
向分类与标签名录(C&L)通报时,无需提供以下物质标识信息:光谱图、HPLC(高效液相色谱)数据、气相色谱图,及用于鉴定物质及其可能杂质和添加剂的分析方法说明。这与欧盟REACH法规下的注册要求不同,后者要求提供此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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